方言与“相互理解性”
中国人一般会认为,中国大陆的汉族所使用的语言即便因地域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也仍然称作方言,这种对“方言”的理解基于一个国家有一个民族共同语的观念。语言学界更流行的基于社会语言学的“方言”定义与此不同:两种语言变体是两种语言还是一种语言的两种方言决定于它们之间是否有相互理解性。如此,北方官话(包括普通话、东北方言等)、上海话、粤语(广东话)分别都是语言。英语论坛讨论这个问题时常有人说将这些互相不能理解的语言说成方言是出于政治的需要,其实哪有这么严重,这不过是“方言”的不同定义造成的分歧而已。
相互理解性(mutual intelligibility)有很多细节需要说明。首先,这个定义本身并未明确限制为*言语*的相互理解。汉语与世界上大多数语言不同,它的多种语言变体(language variety,用这个词组我们就暂时不必拘泥于语言还是方言的争论)之间常出现言语差异很大而不能相互理解,但*书面*形式却基本能理解。反驳这后一点的人(包括著名学者)会举出粤语的一些词句,以证明会中国北方官话的人不能理解,但这些例子常常是有意精选的,而不是从大数量的粤语文本中随机抽选的;假如随机抽选,讲北方官话的人能读懂多少并不确定,需要用实验测试。总之,相互理解性在用于汉语、粤语等变体时应当分成言语的和书面或文字的两种判断标准。
其次还会出现一种不对称的特殊情况:A能听(读)懂B而B不能听(读)懂A。语言区相互交流通常是不对称的,造成比如粤语地区的人能听懂甚至说普通话,但后者不能听懂前者。因此相互理解性的判断标准需要明确是否允许单向理解。
最后,简单的、字面意义的相互理解性判断标准会导致一种奇特的结论:中文与日文是一种语言的两种方言!这当然是错误的,虽然中国人和日本人能大致进行书面文字的交流。为避免这个错误的结论,我们必须对研究的语言变体预设一个条件:它们必须在语言分类上有很近的关系,属于同一个genus(据Dryer and Haspelmath)。
即便如此精确地定义了相互理解性,我们得到的结论也只能是语言变体A和B是两种语言的百分比如何,而不是一定是语言或一定是方言。当然我们可以人为制定一个断点,比如超过75%的相互理解性规定为方言,小于它则是语言。
注:以上是两篇短文的编译
1. Mutual intelligibilit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language and dialect: case of Chinese and Cantonese
2. Mutual intelligibility in writing only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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