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研究 Vol.7,No.3, 1991                          English version

       论典型和科学方法论研究

                  黄勇

    典型(type或example)是科学方法论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科学研究以最能代表某个事物类的
个体即典型为直接研究对象,就能最有成效地做到
事半功倍。本文试图用半定量的方式加以说明。文
章的最后一节是对本文提出的典型说明的评价引出
的对科学方法论一般研究的评价。[1]

                一

    典型是某个事物类的最有代表性的个体(或叫
分子、成员,member)。但是,科学方法论往往包
含着“两难”:一般地,确定某事物的什么特征以认
识该事物必须基于对该事物一定程度的知识。例如
在概率论中,先验概率不能在完全先验(无知)的情
况下平均分配,[2]而分配先验概率恰恰是为了认识
被赋予概率值的事物。对于典型也是这样,确立某
事物为一类事物之典型的地位,恰恰是为了认识该
事物以至该事物类,而确定其为典型又不能对它完
全无知。

    因而,实际的科学方法就只能是:一边做一边
调整。某个类的典型在不断的科学研究中更换着,
这是很正常的。也许有人会说,分配先验概率和确
定典型有所不同:对先验概率绝不能茫然地平均分
配,而典型在完全无知的情况下任意确定并不会带
来不可救药的失误,因为还可以调整。其实,这样
的,“典型”并不是典型,毋宁说是样本。的确,科
学家在对类成员的差异性无知的情况下,他选取的
样本不是一个,而是许多个;但一般说来,典型是
一个或很少几个。各样本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它的
时空分布上,而典型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典型自身
的客观属性上。当然,什么时候应把样本叫做典型
是不能或至少是尚未能用原则精确确定的。

    另外,典型与模型也有区别。(1)模型是人
为了研究工作的需要而制造的,而典型却是研究对
象(狭义)本身中的一员(当然,这并不是说模型
是人造物而典型不是,因为典型也可能是人的生产
产品)。(2)典型的特征是代表性,代表所属类
中的其他成员,而模型主要或首先是说它的相似
性,与它所代替作研究的原型相似,只在这个意义
上说它的代表性。(3)模型总是对原型的某种简
化以突出研究属性,而典型就不能简化,因为简化
是人的操作,可见,(3)根源于(1)。

    不过,就(2)的代表性和模型与典型的应用
都基于类比推理而言,它们二者是相似的,从而可
指望由其中之一的研究类推至另一个。[3]

                   二

    现在,我们来对作为典型的类成员的特性作一
描述和评价。先看一例。

    例:为了研究行星运动规律,开普勒选择的典
型事物是太阳系九大行星中的火星与太阳之间的关
系。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科学哲学感兴趣的自然
方面的原因,例如,火星恰好是最易观察的行星等
等;另一方面主要是科学社会学研究的社会或历史
的原因,属于科学活动方面,如,第谷已积累了大
量的火星运动资料。

    这个例子使我们区分出两种原因,后一种原因
还包括该事物与当下研究情况最相关、是这个科学
家最熟悉或最感兴趣的等等。由于这些原因的存
在,相对客观的典型并不总是实际应选作的典型。
这超出了属于科学哲学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围。

    1.现在,我们设某类X的一成员Xi有属性(al,
a2,...,bl,b2,...)其中,a为本质属性,[4]b
为偶然属性。注意到以下事实:

    (1)各属性在Xi的明显程度是不同的;
    (2)对不同的Xi,b的数目是不同。

这样,在社会方面的原因可忽略或条件相同时,XT
是X类中的典型,当且仅当XT的

    (i)a最明显,
    (ii)b数目最少,
  且(iii)b最不明显。

所谓a或b最明显或最不明显,已考虑{ai}(即
(a1,a2,...))或{bi}与当下实验最相关的权
重分配,重要的属性可赋予较高的权重指数,使它
的明显度在它所属的Xi中给予较高的注意。不过
应该指出,(ii)可能影响(i)和(iii),尽管
(ii)并不是(i)或(iii)的充分或必要条件。
在XT中,如果b数目足够大,则它的a就不是最明
显,并且,b也可能不是最不明显了。所以要使
(i)、(ii)、(iii)互相独立而没有一点相关
关系,就必须要求“明显”是某属性独立的特征;
例如,植物p1比p2有更明显的趋光性,仅指在相
同条件下p1比p2向光弯曲的角度更大,而不是(例
如)p2的枝叶太茂盛以致观察或测量其弯曲角度
更不方便。当然,科学方法论的进一步研究必须揭
示,这个代表前科学特点的隐喻——“明显”究竟
是什么意思。

  为了更好地研究(i)、(ii)、(iii),我
们先来看{ai}为空集,即没有共同属性的情况。

    2.在有些情况下,{ai}为空集,此即所谓家
族相似现象。[5]如X1(a,b)、X2(b,c)、X3
(c,a)组成一个类X,它不由它的成员的共同属
性决定,但人们的日常语言中又确实给了它一个
“类名”(普遍概念或集合概念),因而,哲学家
们认定,这个类必是由家族相似加上习惯的约定而
确定的。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如何确定典型。

  设X类的成员有三个,X1(a,b)、X2(b,
c)、X3(c,a,d),括号中为它们的属性。我
们找出这些属性在整个类中出现次数NP,可见a、
b、c、d的NP分别为2、2、2、1,依照X1、X2、
X3括弧中的属性次序,记为X1[2,2]、X2[2,
2]、X3[2,2,1]。凭直觉可知,其他条件相
同(如属性同样明显、社会方面因素相同等等,下
同)时,最可能成为典型者应为X1、X2,因为X3
多一个较少为该类成员分享的“奇异”属性d,这
使X3较X1、X2更奇异,不宜作典型。

    现在,如果X1、X2、X3变成X1(a,b,e)、
X2(b)、X3(a,c,d),则X1[2,2, 1]、
X2[2]、X3[2,1,1]。凭着直觉,—个科学
家很可能选X1为典型,因为它最大程度地分享了
最大程度地为所有该类成员所分享的属性(分享了
两个即a和b),而X2和X3都只分享了一个(分别
为b、a);另外,X3比X2更不易被选为典型,因
它还有两个“奇异”属性c和d。

    总结这些个别尝试的经验,我们有以下最初步
的原则,但它是一个很基本、很重要、不能轻易改
动的原则:

    (iv)其他条件相同时,X中的典型XT必须
满足:在XT的括弧中,有较多的NPT大的属性(甚
至全部是),有较少的NPT小的属性(甚至没有),
并且NPT越大越好(注:有脚标的NPi和NPT分
别为第i个成员和典型所具有的任一或某一属性的
NP)。

  但是,NP以多大为大呢?首先我们注意到,
在家族相似情况下,总有NP<NM,这里NM为类
成员数;另外,某个具有NP值的属性在该类中出
现的次数为nNP,自然数n表示具有这个NP值的不同
的属性数。

    现在,我们构造一个类C,它有这几个成员:
X1[4,3,2]、X2[4,3,2,1]、X3[4]、
X4[4,2,2,1]、X5[3,1]。凭直觉和规则
(iv),我们应选X3还是X1为XT呢?[4]这里的X1、
X3显然不象前面的X1[2,2]、X2[2,2]那样,
方括号中是相同的。如果要求只确定—个典型,那
么到这一步,各科学家很可能意见不一致。这样,
我们只好制定一个大致描述实际科学活动的规则,
例如:

    (v)其他条件相同时,X中的典型XT必须
满足:ri最大,其中ri=Σ大NPi-Σ小NPi,并
且大于或等于NP(中)者为大NP,小于NP(中)
者为小NP,并且NP(中)=(NP(最大)+NP
(最小))/2。

    或(vi)其他条件相同时,X中的典型XT必须
满足:ri最大,其中,ri=Σ(大NPi)2-Σ(小
NPi)2,并且大于或等于NP(中)者为大NP,
小于NP(中)者为小NP,并且NP(中)=ΣNP
/m,m为所有属性在该类中总共出现次数,即NP
(中)为所有NP值的平均值。

    原则上我们可以给出无穷多个ri计算规则,究
竟哪一个最能被科学家接受只能由实践检验。根据
(v),C中的NP(中)为2.5,XT为X1,它的r1=5,而
r3=4;根据(vi),NP(中)为18/7≈2.6,XT为X1,
r1=21,而r3只有16。这是要说明科学家应选X1
而不是X3为典型吗?当然不是,因为虽然我们通过
直觉作出了(v)、(vi),但这并没有证明不能作出
某个(vii),使得r3>r1,例如,
将(v)中的ri式改为ri=Σ大NPi-2Σ小NPi,则
r1=3,r3=4。如果是一位在科研个性上很厌恶
某干扰因素的科学家,恐怕在“Σ小NPi”前的系
数还不止2呢!

    3.现在,我们把有和没有共同本质属性的两
种情况结合起来。上一小节中的所有属性实际上相
当于第l小节的b,但问题是,是否在a存在的情况
下只按(i)、(ii)、(iii)办事就是最好的?

    回答是否定的。偶性的不均匀性(heteroge—
neity)有时非常重要。一个未能变黄的绿柠檬已
不属柠檬类的正常成员,一个体积为l50立方厘米
的柠檬却是正常成员,但柠檬的绿色和体积为150
立方厘米都不是这个类的共同属性。因此,在一个
类存在a的情况下,虽然粗略地确定典型是按(i)、
(ii)、(iii)进行,但更好的、要求更高的确定
方法应是(i)和(viii)的结合,其中

    (viii)不考虑共同属性,将偶然属性按对
(iv)具体化而得的规则处理。

    对(iv)具体化的规则就是(v)-(vii)等等。
这就把(ii)作了彻底的改造。但这样做似乎将属
性明显程度作了单独考虑,即将(i)和(iii)完
全撇在一边去了。其实并不完全是这样,对(iv)
的具体化至少可以反映对偶然属性明显程度的考
虑,如(vii)的ri式中系数2就可以包含这一点。
当然,从根本上考虑明显程度还有待研究,(viii)
基本是量化的,但其中不包含(i)。

    4.以上的数学处理是非常理想化的。在实际情
况中,且不说社会方面因素的考虑,即便各属性的
明显程度、与当下工作的相关性等很难量化的因素
也严重地影响着典型的筛选。更重要的是,上面的讨
论基于一个不常被满足的封闭类(closed class)
预设:类成员数目是有限的(在前述开普勒一例
中是满足的,至少在那个时代开普勒只能在这九
个行星中选择典型,但是,科学研究主要是针对开
放类的)。而且,即便在封闭类中选择典型,也可
能类成员太多,以致根本无法直接计算NP、ri等
值。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现实界中真实的对象实
际具有无穷多属性,研究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部分,
这个选择规则能作形式的处理吗?另外,属性数目
不能绝对地确定这一事实以及属性分层现象(如
“是一种活动”是“是游戏”的高层属性)[7]都使
ri式计算困难重重。这些问题使对(iv)的应用的
改进成为迫切的任务。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有一些权宜之
计,以使形式规则与实际科学活动之间的分离得到
有限的补救。对于开放类和属性无穷性问题,我们
统统看成一个新的开放类C*的问题(无穷个属性
也形成一个开放类C*),则有以下办法:

    (1)在C*中,选择其中一部分与当下工作相
对地更相关者进行进一步筛选;

    (2)将C*的无穷个成员划分为有穷个部分
(每个部分是一个无穷子类),将这些子类当作C*的
成员按(i)和(viii)处理。

    这两种方法要结合着使用,也许首先使用(2)
更好。但无论是(1)还是(2),规则的第一步
使用都免不了要结合直觉的选择。

                   三

  我坚信,科学方法论研究应该有这样一个明确
的目标:确立助发现规则。为什么西方科学哲学家
在50、60年代曾以那么大的热情研究简单性计算规
则(见拙作简单性研究)?因为他们看到,如
果这个“先验的”(先于实验的)简单性确定规则
得以制定,那么,科学家就会从哲学中得到真正的实
惠,科学家和哲学家皆大欢喜了:其间的联盟将不再
是一个神话,而是即便缺乏业余爱好的科学家也不
得不正视的现实。

    典型确定规则也是这样。虽然本文的研究恐怕
还不能给实际的科学研究提供先验规则,但是,对
科学发现的研究即使达不到给出助发现规则这一步
的成功,也可以仅仅是研究、剖析和描述科学发现
的(可能是下意识的)过程细节,并且谁能肯定地
说,进一步的研究一定不能导致有启发性的助发现
规则的发现或制定呢?由描述(description)到规定
(prescription)是一条可能成功的路,是
从“是”到“应该”的过渡,这个过渡尽管是非逻
辑的,但可通过估值(valuation)得到更接近于正
确的实现。描述不会超过(科学家的)直觉,但科学方
法论要超出直觉,即通过某种计算达到直觉不能判
断的正确结论,从而对那些待实验的多个理论或实
验物作出优劣等方面的评价,以规定科学家的工作。

    认识到科学方法论的最终任务是“超出直觉,
制定助发现规则”,就可看到西方科学哲学家曾走
过的两个极端:大部分哲学家不相信能制定助发现
规则,把科学方法论只当成并没有多大用处的对科
学活动的纯描述;另一些如大力研究简单性规则的
哲学家又做得过分了,他们想一步就达到完全通过
事物的客观特征的计算而确定其简单度,丝毫不
容许人的直觉的参与。目前已有很多人在纠正前一
种错误的极端,而对后一极端的纠正可从本文中看
出来:适当照顾人的直觉,以便更有效地将大范围
太难把握的直觉划归为小范围的直觉的计算结果。
这种方法在社会学、心理学中已大量运用,例如问
卷调查,不是直接问你对X的评价如何,而是要求
你对x1、x2等等作某种回答,而x1、x2等是评价
X的局部的小问题。总之,是把完全主观的东西变
成局部主观的,以增加客观性。简单地说就是,化
大直觉为小直觉的运算,这是科学方法论家为完成
他们的使命而应采取的策略。

                 注    释

  [1]岩崎允胤等《科学认识论》第六章中结合案例
讨论了“典型物质”,其理论说明还太模糊。

  [2]通俗的、非技术性的解释可见卡尔纳普《科学
哲学导论>)(中山大学出版社)第31、32页。

  [3]研究模型的文献是很多的,要了解西方的研究
应先读M.赫斯在P.爱德华兹主编的《哲学百科
全书》中写的综述条目“模型与科学中的类化”。

  [4]理解为X这个类各成员的共同属性、共同特征。
这种理解在当代西方哲学中才能找到。不严格地说,
共同属性的确能用于定义一个类,这正是本质属
性的一个重要特点。关于本质概念在中苏哲学与西
方哲学、传统西方哲学与当代西方哲学中的差异,
我将在另一篇文章中分析。本质属性与偶然属性是
否都存在的问题,本文完全没有涉及,而是直接采
用了较普遍的看法,读者可参见R.罗蒂在P.爱
德华兹主编的《哲学百科全书》中所写“内在和外
在关系”条目。又见注[5]。

  [5]例如对于“游戏”这个概念,游戏都是娱乐性
的吗?有些游戏是纯竞技性的。那么,游戏都有输
赢吗?不,一个小孩向墙壁扔球然后又接住它就没
有。对于游戏,无论你提出什么合理的“共同”
特征我都可以找到反例,它既不能不叫做游戏又不
具有这个特征。总之,我们看到的是各个相似性特
征相互重叠和交叉,但找不到一个完全共同的特征
(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66节)。当然,这些
共同特征或属性要成为合理的,(1)就不能是普
遍性很高的属性,如存在性、可被认识等这种有根
本性哲学含义的属性,对某个类如游戏就不能是它
的高层属性“是一种活动”;(2)对类S不能是同
语反复的属性“是S”;(3)不能是类的各成员的
属性的析取(见《第4届国际维特根斯坦大会会议
录》第288—291页,及《哲学研究》67节第3段)。原因
很简单,我们把本质属性“现象化”为共同属性,
但仍然要求这些属性能定义类。

   但究竟维特根斯坦提出家族相似思想时有没有
将这一现象推广到适用于一切普遍词项,这是个争
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取用的意见是多数哲学家采纳
的:有些词项是家族相似的情况,有些则是有共同
本质属性的情况。

  [6]为什么考虑X3和X1而不是别的?如果暂撇
开X3,则成为XT的可能性是X1>2(因为1肯定
是小NP),并且X2>X4(因为(iv)要求NPT越
大越好),X1>X5是明显的;但在说明NP以多
大为大和大(小)NP的多少的比较标准之前,X3
与X1、X2或X4无法比较。

 [7]这都与我们不能绝对地说世界中哪些事物、事
实是简单的、基本的紧密联系。参见维特根斯坦
《哲学研究》46节以下对他早期的逻辑原子主义的
批评。另见拙怍“简单性研究”(《自然辩证法研
究》1989年第6期)第2节。

【作者介绍】黄勇,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研究生。
    (本文责任编辑 朱小建)



*我感谢郝兆宽同志对本文初稿提出的许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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